421章迟到一百年的礼物—新京条约 下(3/3)
十四、缔约各方于该和约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即最迟不得晚于1908年10月5日零时另订通商贸易准则,商讨解决南部美洲范围内所有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各方一致同意,此项通商贸易准则初稿委托魏王国制订。
十五、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各方应速将一切俘虏军人交换,由和约订立五方及巴西王国六方政府各派副部级官员一名专责此事,在预定地点将俘虏交换所属国,六方派员检视一切过程。
待交换完毕,各方应将被俘期死亡战俘人数,确切日期,原因等明细交由战俘所属国,魏王国与其余各方交换因羁押期间所有用于战俘之费用账单明细,各国以魏国对应本国之账目总数减去本国该项目账目总数,余下差额应有各国政府于战俘交换完毕0天内偿还魏王国。
十六、魏王国与巴西王国停战和约另行签订,和约签订各国一致认可,魏王国于巴西王国有特殊利益,不反对两国以任何形式合并或联合。
十七、自本条约生效后,各国务必以各种办法举措从速撤兵自本条约规定之本国边境以内,该项行动最晚不得超过100天。
十八、缔约五方一致认可,此次战争对交战区域人民生活影响甚大,公私财产损失甚巨,为积极减少损失,减轻人民之痛苦,决定共同建立战后重建基金,并在魏王国东京成立战后重建委员会,以便共同管理并使用该基金。
各方应于条约签订之后0日内向该基金缴纳将如下数目款项货币或等值黄金:魏王国500万明元,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25亿英镑,法兰西帝国0亿法郎,西班牙500万明元,葡萄牙2000万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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