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辩新法 (下)(2/2)

人争利。

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

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

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以上,是臣等对于部分新法存在弊端的愚见。臣以为,种种弊病我大宋朝廷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将影响降到最低,让更多人接受新法。”凌志最后总结道。

“臣还想补充一点,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相公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必定使本来已经被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朝廷更加力不从心。”苏远承紧接着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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