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二章 警钟长鸣(3/3)
法律观念的转变有一定的作用,也使大清旧式的法律形式和落后的法律意识遭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就其思想内容而言具有鲜明的人治色彩,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也具有“礼法结合”这种具有浓厚儒家伦理化色彩的特征。
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结构体系上看,中国的法律表现为“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清末。
列强在中国获取领事裁判权往往借口中国法律野蛮、残酷。这种欲加之罪做法虽言过其辞,但也能折射出中国法律制度的落后,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别。
随着领事裁判权在中国影响的加深,清政府的一些官员也意识到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的危害,曾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尝试。
由于外国法律的引进与介绍,一些自由、平等、人权等法律精神、法律理念也传到了中国,从而推动了中国立法和司法过程的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弊大于利,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中国在司法主权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标志。
它是列强通过其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对在另一国领土之上的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列强经由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给近代中国社会的沉重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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