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2/4)

就忘得差不多。

在专员任上充当辩护人。一方面想激起官员对治下子民的生命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大都以法律人情的角度去阐述的。

他是北疆的专员,当辩护人只是一个噱头,不是去和律师们抠法律条文的字眼。

在巫山的记忆里,今后的贪污犯罪会越来越多,在平大执政的时候,被迫开始打老虎。

搜查贪污犯所获钱财。并非等于贪污贿赂案件最终定案案值。

不过,如果被搜查人确实构成犯罪,这些搜查数字所透露出的案值也就不会小到哪里去,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都属于天文数字。

然而,贪污贿赂罪在前不久已经列为了拟取消死刑范围。

以目前的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很可能会采取这一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立场。

就减少死刑来说,巫山主张取消所有非暴力和具有政治性的犯罪死刑的。

但是,具体到贪污贿赂罪上,他并不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取消死刑的良善法制配套。

在不具有配套机制前提下,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并不妥当。

所谓配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期徒刑刑期问题。

目前《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然后向上递升就是无期徒刑。

所谓有期徒刑最高20年刑期,是指数罪并罚,如果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只能是15年。

这种有期徒刑刑期限制太低了,非常不合理。

如果要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意味着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就跟仅仅20年、15年有期徒刑进行衔接。

关键是特赦、假释、减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没有严格的特赦、假释、减刑制度,所谓刑期就可能形同虚设,一些贪官可以利用不严格的制度把坐牢当做出差。

现行的律法制度,法律规定5000元立案,在经济发达地区实际是50000元立案,也即贪污受贿通常是在达到50000元时追求刑事责任。

到了藏省等某偏僻地区,当地则是一律按照5000元标准立案。

虽然是同样的法律,但实操时候粤南和新疆有这样的地区差别。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司法实践要符合实际。

5000元跟10000元的差别,内在有其法理。

这时候藏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5000元相当于当地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年收入,

对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 10000元也是相当于普通工薪者的年收入。

也就是说,当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

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

因而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

譬如在粤南特区,贪污受贿10000-30000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

3000—9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

50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

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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