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3/4)

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

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82年以后开始松动。

比如1981年抓捕了一名贪污50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

她的判决是在198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

50万元目前在粤南,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0年才能赚到,在藏省一些地区则要100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10万元就要枪毙。

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25000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

尽管比5年前高出了5倍,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假如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设若是在粤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

以官方公布的198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

那么,一个案犯的罪名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就相当于30万元。

这样的话,似乎还可以为情理接受。

但是,如果贪污受贿数量超过30万元怎么办?

假设某人贪污或受贿200万元,如果说可以判决其为无期徒刑解决量刑问题。

那么,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万元。还是无期徒刑吗?

就如公众经常看到的案例那样,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000万元、10000万元甚至一亿元甚至更多,还是无期徒刑吗?

显然,当犯罪数额越大,就会越体现出量刑的荒诞了。

如果改变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制,将有期徒刑提高为30年,量刑的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缓解。

最高徒刑30年相当于60万元,一个人如果超出60万元,判他无期徒刑会比较合理。

假设一个案犯30岁开始蹲牢,蹲30年就是60岁.、

再假设他活80岁,他的犯罪数额超出60万元,判决他无期徒刑也就是令他得到足够的惩罚。

这就是取消死刑必须要解决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原因,不然,就太荒诞了。

即使解决了有期徒刑刑期问题,也并不等于解决整个司法困境。

目前当有死刑时,减刑程序通常是从死立决减为死缓,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当中减刑的等级比较多。

但是,当死刑取消后,就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个等级,如果被判决无期徒刑的人获得减刑机会,就成了有期徒刑。

按照目前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那么,一个无期徒刑罪犯一减刑就只有15年刑期了,这实在是太可笑了。

即使按照上述假设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为30年,也仍然存在问题。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量是500万元,万一从有期徒刑减刑则还合理,但如果他的犯罪数额是5000万元呢?是1亿元呢?岂不是仍然还很荒诞吗?

因此,就需要解决减刑制度问题,直言之就是要有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的判决要件。

比如贪污受贿3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为3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可以不作特别规定,犯罪金额为500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给予明确限制,犯罪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明确为不得减刑。

不仅如此,还必须要配套假释制度,对一定犯罪严重程度以上者不允许假释,截断以保外就医等名义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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